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三聚陽光和易聚律所聯(lián)合代理的“橋梁伸縮縫裝置”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徐某、寧波路某科技實業(yè)集團公司與河北易某橡膠制品公司、河北冀某路橋建設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入選?!玻?020)最高法知民終1696號民事判決書〕
此案基本案情為:徐某系專利號為200410049491.5、名稱為“一種特大抗撓變梳型橋梁伸縮縫裝置”的發(fā)明專利權利人。涉案專利為交通運輸部發(fā)布的《單元式多向變位梳形板橋梁伸縮縫裝置》行業(yè)推薦性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專利權人徐某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涉案專利獨占被許可人路寶公司認為,冀通公司在平贊高速公路工程中,使用了易德利公司按照上述標準制造并銷售的伸縮縫裝置,兩公司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害,遂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公司停止侵害并共同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300萬元。一審法院認定,易德利公司、冀通公司侵害涉案專利權,判決易德利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徐某、路寶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專利為標準必要專利,推薦性標準中明確披露了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專利號及權利人聯(lián)系方式,且路寶公司曾于2016年函告易德利公司涉嫌侵害涉案專利權。易德利公司明知涉案專利的存在,非但沒有主動尋求專利許可,還再次未經許可實施涉案專利,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遂改判全額支持權利人300萬元賠償請求。
此案的典型意義為該案二審在認定標準必要專利權人不存在過錯、專利實施人存在明顯過錯的基礎上,全額支持權利人的賠償主張,明確標準必要專利侵權案件中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時應當重點考慮當事人過錯,凸顯保護善意行為人的司法政策導向。
該案還入選了《2022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2022年度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