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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進行了宣判,北京易聚律師事務所和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原告北京三聚環(huán)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案中取得完勝。
此案是一起涉及不正當?shù)乩盟耸袌龀晒?,攀附他人良好商譽,誤導消費者選擇,為自己謀取商業(yè)機會從而獲取競爭優(yōu)勢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庭審中法院指出,原被告雙方均從事與化工有關的產品及設備的生產銷售等業(yè)務,二者間存在競爭關系。涉訴原告一方“北京三聚環(huán)?!笔腔きh(huán)保領域知名企業(yè)。“三聚環(huán)?!痹陂L期的宣傳使用中,已經作為原告的字號具有了極高的市場知名度。被告山東三聚環(huán)??萍加邢薰驹谄渚W頁中展示的產品設備外觀與原告產品相一致,并使用“三聚環(huán)保”字樣,存在仿冒及虛假宣傳行為,容易引人誤解,足以導致消費者對相關商品產生錯誤認識,或認為兩家公司存在關聯(lián)關系,從而使被告獲得不正當競爭利益。
另外,被告“山東三聚環(huán)?!本W站域名的主要部分“sdsanju”也與原告域名十分相似。同時,被告在登記企業(yè)名稱時,沒有對“北京三聚環(huán)?!彼碛械脑谙葯嘁孢M行合理避讓,存在有意攀附他人商譽的性質,從而增加自己的市場交易機會并獲取市場競爭優(yōu)勢,其本質上屬于不正當?shù)乩盟耸袌龀晒瑸樽约褐\取商業(yè)機會從而獲取競爭優(yōu)勢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的混淆、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變更企業(yè)名稱登記;注銷公司域名,并在一家全國發(fā)行的化工行業(yè)權威報刊刊登聲明,消除對原告造成的不良影響。同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及訴訟維權合理開支8萬余元。
市場經濟是以利益最大化為內在驅動力,通過供求、價格、競爭等市場機制配置社會資源和引導社會經濟運行的經濟體制模式。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構成要素,能夠確保市場資源優(yōu)化配置,但市場經濟同時要求競爭公平、正當和有序。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所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即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應當注意的是,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yè)道德,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姓名、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lián)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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