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易聚律師事務所聯(lián)合代理的一件專利無效宣告結案。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第 562621 號無效審查決定,宣告第202022740946.5號“一種非電力驅動開門取貨的無人自助售賣貨柜”實用新型專利權全部無效。
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創(chuàng)造性,是指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該發(fā)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如果一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與作為最接近現(xiàn)有技術的證據之間存在區(qū)別技術特征,但該區(qū)別技術特征一部分已被其他證據所公開,且所起的作用與本專利中為解決實際的技術問題所起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在相應技術啟示下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容易想到將這些區(qū)別技術特征應用到最接近現(xiàn)有技術以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并獲得相同的技術效果,則該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相對于現(xiàn)有技術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本案中,該專利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為:
一種非電力驅動開門取貨的無人自助售賣貨柜,包括柜體,其特征在于:所述柜體從上至下依次包括廣告展示部、貨柜以及底座;所述貨柜為格子柜;所述貨柜分布排列設有多個獨立的格子;每個所述格子均設有柜門;所述柜門上設有標號、把手以及數字密碼手動機械鎖;所述柜門為水平移動開啟;所述數字密碼手動機械鎖由密碼鎖面板、密碼輪盤、鎖體、鎖舌組成;所述鎖體包括密碼輪通心軸、軸套、彈簧,彈簧片以及鎖銷;所述貨柜的一側邊設有微信小程序二維碼掃描區(qū);所述標號為數字或字母中的一種;所述數字密碼手動機械鎖為三位數字或四位數字密碼中的一種;所述底座的底部固設有萬向輪。
證據 1 公開了一種密碼式自助售賣機。權利要求 1 與證據 1 相比,區(qū)別技術特征在于: (1)本專利柜體的貨柜上、下分別有廣告展示部和底座,底座的底部固設有萬向輪,柜門上設有把手,柜門為水平移動開啟,證據 1 中并未明確公開具有上述結構; (2)本專利的鎖為數字密碼手動機械鎖,為三位數字或四位數字密碼中的一種,由密碼鎖面板、密碼輪盤、鎖體、鎖舌組成,鎖體包括密碼輪通心軸、軸套、彈簧、彈簧片以及鎖銷,證據 1 中并未明確公開具有上述結構; (3)本專利柜門上設有標號,標號為數字或字母中的一種,貨柜的一側邊設有微信小程序二維碼掃描區(qū);證據 1 雖然也公開了供掃描進入密碼式自助售賣系統(tǒng)的遠端軟件以便與之建立連接的二維碼,但是該二維碼分別設置在各個密碼式掛鎖上。
對于區(qū)別技術特征(1),證據 1 公開的自助售賣機是由主體和前蓋組成的類似柜體的結構,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根據實際設計需求,例如提高盈利、增加移動性等,對柜體結構進行改進,即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柜體的貨柜上、下分別有廣告展示部和底座,底座的底部固設有萬向輪,以進一步提高盈利、增加移動性。水平移動開門為本領域常規(guī)的開門方式,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根據實際需要將柜門設計為水平移動開啟,其技術效果也是能夠預料的,無需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并且為了便于打開柜門而在柜門上設置把手也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guī)技術選擇。
對于區(qū)別技術特征(2),證據 2 公開了密碼掛鎖的具體結構。而證據 1 中僅公開了密碼式掛鎖而未公開具體結構,為了設置密碼式掛鎖的結構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將證據 2 公開的具體內容應用于證據 1。進一步來說,在鎖中還設置軸套、彈簧片,以及將密碼設置為四位數字密碼,這屬于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guī)技術選擇。
對于區(qū)別技術特征(3),證據 5 已經公開了通過標號將每個柜子進行區(qū)分,用戶通過移動終端進行交互時輸入標號即可進行購物的的技術方案。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對于具有多個箱格的售賣柜而言,由于箱格內的物品需要加以區(qū)分,因而與之對應的箱格也應具有用于與其他區(qū)分箱格加以區(qū)分的標識。為了實現(xiàn)各箱格的交互操作,證據 1 和證據 5 分別給出了兩種方式,在此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將實現(xiàn)類似功能的手段予以替換,因而證據 5 公開的用戶交互方式替換證據 1 每一個格子均設置二維碼的方式屬于容易想到的常規(guī)設置。進一步地,通過移動終端掃描一個微信小程序二維碼進入交互界面也屬于本領域的常規(guī)技術手段,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在貨柜的一側邊設有微信小程序二維碼掃描區(qū),以及標號為字母。
因此,在證據 1 的基礎上結合證據 2、證據 5 以及公知常識得到本專利權利要求 1 的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是顯而易見的,權利要求 1 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不符合專利法第 22 條第 3 款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