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三聚陽光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和北京易聚律師事務所聯(lián)合代理委托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件專利無效宣告結案。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第60458號審查決定,維持格力電器擁有的第201820120482.8號“一種外殼以及風扇”專利權全部有效。本案無效請求人為浙江星月電器有限公司。
本專利的權利要求曾在在先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做過修改,以下為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
“一種外殼以及風扇”專利權利要求1: “一種外殼,其包括: 殼體: 底座,其固定支撐所述殼體,所述底座與所述殼體通過安裝機構可拆卸連接,所述安裝機構包括螺栓螺母組件: 其特征在于: 所述安裝機構還包括設于所述殼體的適于螺母插入的安裝槽、設于所述殼體和所述底座上的適于螺栓插入所述螺母中的安裝孔,以及設于所述安裝槽周邊的鎖止件,所述螺母插入所述安裝槽后所述鎖止件鎖緊所述螺母,所述鎖止件包括徑向鎖止件,所述徑向鎖止件限制所述螺母插入所述安裝槽后旋轉(zhuǎn),所述安裝槽設于所述殼體底部,所述底座上設有第一安裝孔,所述安裝槽上與所述第一安裝孔連接處設有與之對應設置的第二安裝孔,所述徑向鎖止件包括設于所述安裝槽內(nèi)的彈性卡扣,所述螺母通過擠壓所述彈性卡扣插入到所述安裝槽中,所述螺母安裝到位后所述彈性卡扣復位到鎖緊位置,所述徑向鎖止件包括設于所述第二安裝孔周邊的第一彈性卡扣,所述第一彈性卡扣為設于所述第二安裝孔內(nèi)并朝所述第二安裝孔徑向內(nèi)側(cè)延伸的第一彈性懸臂,所述螺母插入所述安裝槽后所述第一彈性懸臂的自由端卡住所述螺母的外周面。
本案中,無效請求人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其提交的證據(jù)1、證據(jù)2及公知常識的結合,或證據(jù)1及公知常識的結合,以及以上兩種組合方式的基礎上結合證據(jù)3-9任意一項,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創(chuàng)造性是指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該發(fā)明具有突出的實質(zhì)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zhì)性特點和進步。
我方認為,相對于證據(jù)1公開的一種扇盒及應用扇盒的風扇,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之相比存在兩點區(qū)別技術特征:一、本專利的外殼結構是由殼體和底座組成的上下結構,而證據(jù)1中的扇盒由前殼和后殼組成,是前后結構。二、本專利中的徑向鎖止件設于第二安裝孔內(nèi),而證據(jù)1中的徑向鎖止件未設于安裝孔中。
我方認為,基于證據(jù)1公開的安裝結構和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難于獲得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一。
首先,證據(jù)1電風扇“前殼和后殼”的安裝結構實際具有兩個安裝配合結構或者說兩個安裝面,上述兩個安裝配合結構共同將兩殼體安裝為一體。所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難于從上述兩個安裝結構共同形成的一組安裝結構選擇其中的一個安裝結構應用到其它殼體結構的組裝,這也不屬于所屬技術領域的公知常識。
其次,雖然證據(jù)1與本專利同屬于電風扇外殼的技術領域,但是現(xiàn)有技術中電風扇中“前后殼”的具體安裝結構,與“殼體和底座”的安裝結構,通常情況下存在較大差異。如果要將應用于“前后殼”的具體安裝結構應用于“殼體和底座”的組裝,應存在較為明確的技術啟示。但請求人并未針對證據(jù)1或者公知常識中是否存在上述技術啟示作出充分的說明。
對于區(qū)別技術特征二,請求人主張該技術區(qū)別特征是基于證據(jù)1結合公知常識容易想到的,或者基于證據(jù)1結合證據(jù)3-9之一容易想到的。我方認為證據(jù)3-9公開的內(nèi)容與區(qū)別技術特征二,或是在結構上存在差異,或是在功能上存在差異,或是結構與功能均存在差異。部分證據(jù)還與本專利技術領域存在差異,也未給出獲得區(qū)別技術特征二的技術啟示。
通常來講,如果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于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存在區(qū)別技術特征,現(xiàn)有技術中沒有公開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或者給出采用該區(qū)別技術特征解決相關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該區(qū)別技術特征也不屬于公知常識,并且該區(qū)別技術特征給權利要求帶來了有益的技術效果,此時該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具備創(chuàng)造性。因而,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在審查后維持了本專利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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